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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子女該由誰撫養

子女撫養 閱讀(1.25W)

非法同居子女該由誰撫養

一、非法同居子女該由誰撫養

我們一般稱非法同居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我國法律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樣的權利,父母對其有撫養的義務,那麼,非法同居子女該由誰來撫養呢,請繼續看下文。

(一)一般同居關係下非婚生撫養權的確定

1、根據《婚姻法》的相關司法解釋,父母解除同居關係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有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2、現行司法實踐中,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有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人的,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

3、“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因此,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有明確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無明確規定的適用婚生子女的規定。

(二)特殊同居關係下非婚生子女撫養權的確定

當有配偶的一方與婚外其他異性同居時,就屬於特殊的同居關係。在這種情形下,根據實踐經驗,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權的確定可能會與一般的同居關係下非婚生子女撫養權的確定有所不同。

如果雙方也生育有非婚生育子女的話,法院更加傾向於把子女判給無婚姻的一方。這主要是考慮到有配偶一方在同居的問題上存在更大的過錯,而且有配偶一方往往已有婚生子女,而同居的另一方可能是單身,沒有子女的情況。

二、如何認定非法同居關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依據不同的事實,其關係可能被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也可能被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如果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解除同居關係的案件應該按普通離婚案件的原則處理。如果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的,案件審理應一律判決予以解除。

但是事實婚姻關係的認定受到時間限制,承認事實婚姻關係的最後期限是於1994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條例施行之日起不再承認事實婚姻關係。所以現在一般不再有事實婚姻關係的認定問題。在新的條例施行之日起及以後所發生的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就只有一種性質即非法同居關係性質。

在同居期間有生育子女其實也是很正常的一個時期,此時有的男女會選擇儘快結婚,但有的還是一直維持非法同居關係。不過並不會因為父母關係不合法就影響到孩子的合法權益,我國對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是提供了同樣的保障,作為父母也是需要實際撫養非婚生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