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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子女名義起訴撫養費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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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子女名義起訴撫養費的依據是什麼?

未成年人跟智力不太健全的這部分人員的很多事情都是由其監護人代替行使的,尤其是關係到當事人的民事合法權益被他人侵犯了,監護人當然有權利以他們的名義提起訴訟維權的。其實有些人不給撫養費的這種情緒是參雜著對另一半的不滿的,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的內容就是以子女名義起訴撫養費的依據是什麼?

一、以子女名義起訴撫養費的依據是什麼?

“撫養費”,顧名思義,是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所必須的費用。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對子女撫養費作出了以下規定:

1、撫養費的內容

“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故未成年子女成長所必須的費用都屬撫養費的內容,那種只承擔生活費和學費的看法是錯誤的。且《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2、給付撫養費的時間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對於在校大學生,因有獲取勞動收入的能力,一般認為不在規定範圍內。但如學習等無法克服的客觀原因,無法勞動收入,也可依法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按法律規定,撫養費應付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3、未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支付撫養費數額的確定

夫妻一方負擔撫養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4、撫養費可依法變更(增加)

按照司法解釋,離婚後,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訴。增加的法定理由是: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二、起訴撫養費程式

1、以孩子的名義寫一份起訴狀,內容是找孩子的父親要撫養費,

2、交到孩子父親居住地法院,繳納立案費20元左右,

3、然後等待開庭審理,

4、開庭前準備好證據,離婚協議書或判決書。

綜上所述,以子女名義起訴撫養費這種做法本身就是合情合理的,就不要說離婚的時候子女可能根本連說話、走路都不會的,在18週歲以前總不能要求子女自己跟爸爸或者是媽媽索要撫養費,所以就必須有實際撫養孩子的這一方代替孩子跟對方索要撫養費,在起訴撫養費方面的疑惑,歡迎登入本站平臺諮詢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