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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小孩誰撫養?

子女撫養 閱讀(1.78W)

當夫妻出現嚴重矛盾導致感情破裂時,離婚可能是雙方最終的選擇。對於有小孩的家庭來說,夫妻雙方要慎重對待離婚這件事,如果雙方協商離婚的,也要將孩子撫養問題說清楚,並通過離婚協議書給予明確。那麼,夫妻離婚小孩誰撫養呢?針對這個離婚中常見的問題,小編談談自己的看法。

夫妻離婚小孩誰撫養?

一、夫妻離婚小孩誰撫養呢?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7、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變更小孩撫養權?

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5、根據以上規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個條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

由此可見,根據最高法在撫養權方面的司法解釋,夫妻雙方離婚,應該按照有利於孩子成長的原則,確定撫養權的歸屬。一般來說,兩週歲以下的孩子,應該歸女方撫養,如果孩子的年齡大於十歲,則雙方離婚的時候要考慮到孩子的意見。至於夫妻離婚小孩誰撫養,要結合具體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