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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小孩想跟誰就跟誰嗎?

子女撫養 閱讀(2.24W)

離婚後小孩想跟誰就跟誰嗎?

夫妻雙方離婚時,有孩子的情況下,總會涉及到孩子的撫養權歸屬問題,一般認為都會以孩子的意願為主,但是其根據孩子的年齡,如哺乳期的孩子一般有母親撫養,其次,還需要考慮大人的情況是否對孩子有不利影響等,所以並不是小孩想跟誰就跟誰的。下面本站的小編將對離婚後孩子的歸屬問題進行詳細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離婚後小孩想跟誰就跟誰嗎

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撫養有婚生的撫養與非婚生的撫養之分,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各種原因的出現與發生,導致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哺乳期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1條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另外,《意見》第2條規定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2款規定:“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當父母不履行應當承擔的撫養義務時,需要撫養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可以要求義務人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進行調解。如果父母仍不承擔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對此類案件進行審理。人民法院首先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作出判決。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先行裁定,裁定義務人先行支付撫養費,以保障未成年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生活。義務人拒不履行支付撫養費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強制執行的措施,比如從義務人的工資中扣留其應當支付的撫養費。

因此,對於非婚生子女的撫養問題,一切按婚生子女的規定辦理。由於你們的孩子已經年滿二歲,如果雙方不能協商一致,只能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按照雙方的實際情況,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做出判決.

夫妻雙方不管因為何種原因離婚,孩子的撫養權要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一般撫養權由母親承擔,但對於自己有疾病的情況不得隱瞞,每個父母都應對自己孩子的成長負責。如您想要了解更多的資訊,可登陸本站網,諮詢線上律師,我們將竭誠為您解答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