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探視權的程式有哪些
《民法典》中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探視權的程式為:第一步:申請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第二步:法院受理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第三步:申請複議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四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
第五步:採取強制措施
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情況製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對於拒不配合權力人行使探望權的監護人,法院只能要求監護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點由另一方探望。
二、行政強制執行與民事強制執行的區別有哪些
從我國具體情況看,行政強制執行與民事強制執行的區別在於:
(1)從執行主體看,我國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在一般情況下為人民法院;但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也可以是行政機關。這與民事強制執行的主體只能是司法機關不同。
(2)從執行依據看,行政強制執行的依據是行政處理決定,即使在由司法機關強制執行的情況下,其執行依據也是行政處理決定。而民事強制執行的依據是已經生效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的判決、裁定或調解等法律文書。
(3)從執行物件看,行政強制執行的物件比較廣泛,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為和人身。而民事強制的物件僅限於物。
(4)從執行結果看,行政強制執行不存在執行和解,只能強迫義務人履行義務;民事強制執行則可以執行和解。
三、探視權起訴流程是什麼
步驟一:要在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不讓探望孩子的兩年內提起訴訟,申請法院執行。
步驟二:向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所在地的基層法院起訴,起訴時準備好起訴狀,還有下面這些材料證據:
(1)雙方的身份資訊;
(2)離婚證;
(3)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證明對孩子探視權作了約定或判決。
(4)支付了孩子撫養費的證據,如銀行轉賬流水單。
(5)不讓探望孩子的證據,如證人、錄音資料等。
步驟三:到法院立案庭立案後,在法院通知的時間內補充材料,在開庭日赴法庭開庭,質證、辯論。
所以說,《民法典》中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探視權的程式首先從當事人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申請作為開始,知道法院對被執行人採取強制執行的措施作為結束。在司法實踐中,需要對行政強制執行和民事強制執行做出區分,二者的區別首先從執行主體作為開始,直到執行結果作為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