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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可以增加嗎

子女撫養 閱讀(1.63W)

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可以增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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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離婚過後,跟未成年子女生活一起的父母在另一方給付了足夠的撫養費過後,根據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情況,又另行要求對方支付其他費用的,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可以增加嗎?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可以增加嗎

撫養費之外增加的適當費用可以再加。按照規定支付了約定的撫養費外,要是未成年子女有特殊情況的,例如子女長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殘疾的,就可適當增加。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所以實際上,關於離婚後的父母,在對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規定確定的內容,不應該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不能認為每月支付固定數額撫養費後,無需再支付醫療費。

二、費用增加有什麼要求

增加的費用需著眼於未成年人的合理需求。我國規定的撫養費包含教育費、醫療費,應理解為撫養費包含基本的教育費與醫療費,所以,在另行新增費用的時候應著眼於未成年人的合理需求,既排斥奢侈性的撫養費請求,也要避免過低的撫養費給付,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

需要兼顧夫妻雙方的利益公平,不直接撫養的父母向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支付也應該承擔的部分。所以,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不能讓對方支付超過為孩子利益必須支出的較大數額的醫療與教育費用。

現實中,就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不管是想要增加還是減少,首先要符合法律中規定的條件才行,否則的話要求就是於法無據的,當然就不會得到支援。而在滿足了規定條件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先對增加或減少的數額做出協商,實在無法協商一致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讓法官按照國家的規定來進行判決。此時,需要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撫養費該增加或該減少,不然的話,法官最後的判決就有可能對其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