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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撫養權 | 需要監護人公證雙方到場嗎

子女撫養 閱讀(5.22K)

變更撫養權,需要監護人公證雙方到場嗎

在我國合法登記的婚姻我國的相關法律予以保護,但相關當事人不能夠在一起繼續生活的情況下,在離婚後對相應的子女的撫養權進行公證。那變更撫養權,需要監護人公證雙方到場嗎。下面小編就這類問題為大家進行解答。

由於《變更撫養權協議》雙方當事人對被撫養的孩子有特定的人身利益,公證處的公證人員根據《公證程式規則》的規定,要求雙方應親自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公證手續,不得委託他人辦理。

一、怎樣做監護人的公證?

當事人應當親自向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應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證件;

(二)與被監護人關係的證明;

(三)被監護人的基本情況;

(三)其他材料。如監護協議,有關單位同意的證明等。

二、未成年監護人的確定

對未成年人確定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確定又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們的監護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與未成年人關係密切的、願意承擔監護責任,又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作為監護人。

3、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三、如何成為法定監護人?

法定監護人的設立,依其方式,可以劃分為當然設立、協議設立和公權力指定設立。

(一)當然設立,指第一順序人全體做監護人。

(二)協議設立,可分四種情況:

1、當第一順序人為二人以上時,經其協議,只由其中一部分人做監護人。

2、經各順序人協議,由第二順序人做監護人。

3、經精神病人監護人各順序人協議,只由第三順序人或第四順序人做監護人。

4、經各順序人協議,由各順序人共同做監護人。

(三)公權力指定設立,即由主管組織指定監護人的設立方式。其要件為:

1、須不能依照當然設立和協議設立程式產生監護人,尤其對於何人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情況。

2、須由主管組織指定。關於主管組織,民法通則規定是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當父母不在同一單位時,則有兩個有資格指定的機關),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員會。在為精神病人指定監護人時,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員會。

變更撫養權,需要監護人公證雙方到場嗎。這類事件牽涉到當事人雙方和子女的相關利益和今後的生活。我國規定這類事件在辦理時。當事人必須到場,否者這類公正將無法進行,得不到合法的保護,事前雙方一定要溝通好這類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