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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孩子撫養費怎麼給?

子女撫養 閱讀(1.65W)

起訴離婚孩子撫養費怎麼給?

夫妻起訴離婚的原因很多,就包括一方不同意離婚、財產分割產生糾紛、子女撫養問題無法協商一致等等。其中,法院在處理這些問題的時候,一方面是要結合法律中的規定,另一方就是要按照實際情況來判決。那通常情況下,起訴離婚孩子撫養費怎麼給才好呢?下文中本站小編就這個問題為你做詳細解答。

我國《婚姻法》原則性規定,夫妻離婚後,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應當負擔撫養費。撫養費負擔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婚姻法》司法解釋(一)進一步闡明瞭撫養費的具體內容為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同時該司法解釋還對不能獨立生活子女的範圍進行了界定。而最高人民法院法發(1993)30號意見則對撫養費數額的確定方法和給付方式作了具體規定。針對夫妻雙方不能協議而須由法院判決的情況,該意見規定一般按照不同收入標準的20%—30%來確定撫養費數額,但最高不得超過50%。同時還規定撫養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一般情況下,這些事實能夠通過庭審調查的程式查明,具體操作時應著重調查以下三個內容:

一是被撫養子女的人數及子女的實際情況,因為被撫養人數量和實際情況的不同,最終參照標準適用的比例也不同。如果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高於20%—30%,但最高一般不得超過50%。

二是撫養人的具體收入情況,被撫養人是否有固定收入,收入是多少,都需要在庭審中具體查明。對於無固定收入的,須查明撫養人當年總收入的情況或是撫養人所從事的相同行業平均收入情況。

三是對特殊情況進行查明,如一次性給付全部撫養費的,需要對撫養人是否具備一次性給付的條件進行審查。對以財物折抵撫養費的,需查明一方當事人是否屬於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的情況,等等。

本站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此。實踐中,對孩子撫養費的計算需要結合家庭的具體情況,要求考慮到的因素就包括孩子的生活學習需要、父母的經濟收入以及當地的消費水平。從這方面也能知道,在不同的家庭裡面,最終計算出來的撫養費數額其實是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