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去監護權也就意味著喪失了對孩子的監護人資格。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監護人依法行使監護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均無權干涉。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2014年12月18日公佈的《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以下7種情況,父母將喪失對孩子的監護人資格:
1.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孩子,嚴重損害孩子身心健康的;
2.將孩子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孩子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6個月以上,導致孩子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的;
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致使孩子處於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5.脅迫、誘騙、利用孩子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3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孩子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6.教唆、利用孩子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7.有其他嚴重侵害孩子合法權益行為的。
《民法總則》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