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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了孩子跟隨哪一方生活

子女撫養 閱讀(2.63W)

離婚了孩子跟隨哪一方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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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孩子撫養權歸屬主要綜合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條件,以及孩子身心健康發展等方面考慮,因此,無論是男方,還是女方,都可以獲得孩子的撫養權。但畢竟孩子只有一個,那麼究竟離婚了孩子跟隨哪一方生活呢?我們一起從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 離婚時確定孩子撫養權的具體辦法。

夫妻雙方離婚後,對孩子的撫養權歸屬的確定,通常有兩種方法確定:

一是通過雙方協商達成撫養協議,由一方撫養,不存在孩子撫養權的歸屬爭端;

二是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通過離婚訴訟,由法院判決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此時,法院就會考慮雙方撫養能力和條件及孩子身心健康發展等要素,來決定離婚時孩子究竟歸誰撫養。

(二)離婚時確定孩子撫養權的三個重要階段。

1、哺乳期內的子女的撫養。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這是因為用母乳哺養,對嬰兒的生長髮育最為有利。從嬰兒的生長髮育的利益考慮,夫妻離婚後,凡是正處於用母乳餵養的子女,應依法由哺乳的母親撫養。

但現實生活中,也有許多孩子出生後,是不用母乳餵養的。對於這樣的情況,當夫妻離婚時,如何判定孩子的撫養歸屬?司法解釋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親生活:一是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並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或母親的品行不端不利於子女成長的,或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子女的等等。

2、兩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規定:“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因此,當父母雙方對撫養未成年子女發生爭議,雙方就子女撫養問題達不成協議時,法院就應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妥善地作出裁決。但應考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第三條規定: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親和母親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

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這階段孩子的獨立意識已開始逐步成長,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發展,必然更注重考慮孩子的意見。孩子傾向跟隨哪一方生活,那撫養權就更可能歸那方。

此外,在父母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的情況下,同時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若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應予准許。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對單方負擔全部撫育費的請求,不予准許。

(四)子女撫養歸屬的變更。

子女撫養權不是永遠一成不變的。父母雙方離婚後,撫養權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根據父母雙方或子女的實際情況的變化,依法予以變更。撫養歸屬的變更,有兩種形式:一是雙方協議變更。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只要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則應予准予;二是一方要求變更。凡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另外,對於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但要是有多個孩子的家庭中,那麼一方至少可以實際撫養一個孩子。而法官在對孩子的撫養權作出判決之前,需要先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審檢視哪一方的撫養更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