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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都要執行撫養費嗎?

子女撫養 閱讀(3.02W)

每年都要執行撫養費嗎?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撫養孩子時作為父母的法定不接推卸的責任,且不會受到婚姻關係是否存在的影響。故而在現實生活中,若夫妻雙方由於感情破裂等原因,需要辦理離婚手續時,需要對孩子的撫養費等問題進行協商。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之後,若具有孩子探視權的一方拒不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孩子的名義請求強制執行,對於此種情形,每年都要執行撫養費嗎?

一、撫養費的支付標準

1、撫養費的標準一般按月工資收入的20~30%比例給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撫養費的支付方式和撫養費的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8條規定: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第9條規定: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二、撫養費的支付方式

撫養費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撫養費的專用賬戶或在探視孩子時支付,實踐中,很多當事人都要求對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因為這樣一來省去要錢的麻煩,二來可以折抵給付對方房款。但是,是否採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對方的實際支付能力,以及對方當事人的態度。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會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撫養費不單指生活費,《婚姻法》解釋(一)第21條明確規定:“撫養費”包括三項,即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所以,在離婚時,除生活費外,要充分考慮教育費和醫療費,在撫養費的標準(20~30%比例)範圍內爭取較高的比例。

三、每年都要執行撫養費嗎

根據以上資訊,我們可以看出,撫養費的是支付方式是由夫妻雙方協商後確定的,在確定之後,夫妻雙方需要按照既定的約定支付撫養費,一般來說,會按月發放,或者按年發放。

若有孩子探視權的一方不按照既定的標準支付孩子的撫養權,有孩子撫養權的一方是需要每年提出強制執行的請求的,也每年需要執行一次。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不支付孩子的撫養費,不會觸犯刑事法律,除了被判處按照標準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外不會受到其他的出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