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子女撫養>

一般索要孩子撫養費的標準是怎麼定的

子女撫養 閱讀(1.28W)

一般索要孩子撫養費的標準是怎麼定的

一、一般索要孩子撫養費的標準是怎麼定的?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撫養費支付的方式是怎樣的?

撫養費的支付方式:

(1)一次性給付。對於這種給付的方式,雖然有人認為應謹慎使用,但目前因人們經濟收入有顯著的增加,工作調動甚為頻繁,也考慮到法院的執行效率;在法院判決離婚涉及子女撫養費的,往往大多都採用這種方式。而且這種方式已被大部分當事人接受。

(2)定期給付。即按年或季或月給付。

(3)以物折抵。此種方式,適用於下落不明的一方,以十八週歲為底線,即撫養費的數額乘以將子女撫養至十八週歲為止,計算總數一次性給付完畢。

三、不給子女撫養費的後果是什麼?

一方不履行撫育義務,可以向一審法院反映,由一審法院對不執行判決的當事人進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如果對方仍然不聽勸告,不接受教育,拒不執行判決,根據《民法典》規定,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一審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的方式:

1、提取、扣留被申請人的儲蓄存款或工資等勞動收入。如請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協助從工資中按月扣除;

2、查封、扣押、凍結、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這是指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確定的義務。逾期不履行,按照規定法院可將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交有關單位進行拍賣或者變買。

一般夫妻感情破裂辦了離婚的手續,那麼孩子只會跟隨一方共同生活,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就要按時的支付給孩子撫養費,撫養費包括孩子的生活費、醫藥費和教育費等,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按月支付,根據自身的經濟條件抉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