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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應如何承擔子女的撫養費?

子女撫養 閱讀(1.39W)

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應如何承擔子女的撫養費?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這說明,離婚後,父母有負擔子女撫育費的平等義務。無論子女隨父方還是母方生活,對方都應當自覺地給付子女生活教育費。在協議離婚時,如果撫養子女的一方既有負擔能力,又願獨自承擔全部費用,也允許對方不分擔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1.子女撫育費的數額

確定子女撫育費數額,既要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又要考慮父母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給付撫育費的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子女撫育費的給付期限

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週歲為止。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人不足以維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讀的;(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3.子女撫育費的給付方法

子女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在農村地區,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給付。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離婚時,對於子女撫育費的數額、給付的期限和辦法,均應明確、具體地載入離婚調解協議書或判決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