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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征收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條例是怎樣的?

子女撫養 閱讀(3.31W)

山東征收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條例是怎樣的?

為了使人口增長的速度與社會發展相適應,國家立法機關規定,對於那些在計劃範圍外出生的子女,其父母是需要按照既定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由於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故而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標準也是存在著差異的,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得是山東征收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條例的相關資訊。

山東省計劃生育社會撫養費徵收條例

第一條 根據《山東省計劃生育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符合《山東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照顧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由縣級計劃生育部門 在辦理《生育證》時一次性徵收社會撫養費。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徵社會撫養費:

(一)第一個子女被鑑定為病殘兒並經批准生育第二 個子女的;

(二)已繳納社會撫養費,因其中一個子女死亡,經批准再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經市地計劃生育部門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四條 社會撫養費按所在縣級人民政府統計公報公佈的上 年度城鎮居民人均生活費收入或農民人均純收入的30%徵收。

第五條 自願退回第二個子女生育證的,已徵收的社會撫養費應同時全額退還。

第六條 縣級計劃生育部門徵收社會撫養費應按規定到同級物價部門辦理《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並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山東省社會撫養費專用收據”。

第七條 社會撫養費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全額納入財政專戶。縣級計劃生育部門應當將徵收的社會撫養費及時、全部存入財政專戶,市地及省計劃生育部門集中部分,由下一級財政部門按季度劃轉上一級財政專戶。

第八條 社會撫養費應當全部用於計劃生育事業。省、市地、縣(市、區)三級計劃生育部門按5:10:85的比例分配使用。

第九條 使用社會撫養費,由各級計劃生育部門根據規定的開支範圍編報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稽核後撥款,需補助下一級的,由同級財政部門撥給下一級財政部門。年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社會撫養費決算。

第十條 省、市地計劃生育部門社會撫養費使用範圍:

(一)困難地區節育手術費補助;

(二)基層“三結合”專案補助及人員培訓;

(三)經政府批准的有利於人口發展的計劃生育服務專案。

第十一條 縣級計劃生育部門社會撫養費的使用範圍:

(一)節育手術併發症、後遺症的治療;

(二)獎勵農村符合照顧生育二孩條件,終生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

(三)農村獨生子女戶及雙女結紮戶的養老補助;

(四)計劃生育“三結合”專案扶持資金。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規定的開支範圍按季度編制社會撫養費用款計劃,報縣級計劃生育部門審批。在經批准的用款計劃內,憑原始發票到縣級計劃生育部門報銷。

第十三條 計劃生育部門應當建立相應的總帳和明細帳,對社會撫養費實行專帳管理,並建立健全審批制度,嚴格按照規定的使用範圍開支,嚴禁用於發放獎金、實物和購置小汽車等。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提高或擴大徵收標準和範圍,不得坐支、借支、挪用和截留社會撫養費。

第十五條 縣級計劃生育部門每季度終了應當向市地計劃生育部門報送社會撫養費徵收及分配情況表,每半年報送社會撫養費收支情況表。市地計劃生育部門每年度終了向省計劃生育部門報送社會撫養費徵收及分成情況表和社會撫養費收支情況表。

第十六條 市地計劃生育、財政、審計、物價等部門對縣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情況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聯合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報上一級主管部門。省計劃生育、審計、物價、財政部門對縣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情況,以及市地社會撫養費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七條 在社會撫養費的徵收、使用、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高徵收標準或者擴大徵收範圍的;

(二)利用職權構私舞弊的;

(三)不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票據的;

(四)任意擴大使用範圍,坐支、借支、挪用、截留及貪汙、揮霍社會撫養費的。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我們可以看出,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是以計劃生育的規定為藍本的,社會撫養費的繳納需要在辦理準生證時一次性繳納。若父母不按照既定的標準繳納一定的社會撫養費的,則其子女不能上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