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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撫養義務 | 不給撫養費怎麼辦?

子女撫養 閱讀(3.2W)

拒絕撫養義務,不給撫養費怎麼辦?

一、拒絕撫養義務,不給撫養費怎麼辦?

如果當事人協商無果,那一般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了。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1)如果一方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導致對方拿不到撫養費的話,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如果不給撫養費方存在減少給付的條件,那他可以減少給付。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麼可請求減少給付。

(2)如果一方拒不交納人民法院有關撫養費的判決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協助執行。

二、撫養費給付期限是多久?

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週歲為止。但有兩種情況例外。

第一,16週年以上不滿18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第二,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條件的。

根據以上規定,撫養費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撫養費的專用賬戶或在探視孩子時支付,實踐中,很多當事人都要求對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因為這樣一來省去要錢的麻煩,二來可以折抵給付對方房款。但是,是否採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對方的實際支付能力,以及對方當事人的態度。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會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可以先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向法院起訴,撫養費需要給付到孩子年滿18週歲,但是也有兩種特殊的情況,一種是孩子年滿16週歲,依靠自己的勞動能夠生活,父母可以不支付撫養費;另一種是孩子已經成年,但是不具備勞動能力,需要繼續支付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