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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後起訴撫養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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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後起訴撫養費嗎?

夫妻雙方因婚姻關係破裂決定離婚時,通常會協商孩子的撫養權問題,最後商議的結果一般是一方撫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有時也可能出現一方撫養且並不要求另一方支付撫養費的情況,但在現實中,隨著時間的推移,負責孩子的撫養方或因為自身經濟條件、或因為身體狀況發生變化,導致撫養孩子存在困難,需要另一方支付或增加撫養費用,那麼,協議離婚後起訴撫養費嗎?

一、離婚後可以起訴孩子撫養費嗎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和第三十條:“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的規定,撫養孩子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要求對方負擔撫養費用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並根據原告申述的理由,經調查瞭解雙方經濟情況有無變化,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是否確有增加的必要,從而作出變更或維持原協議的判決。離婚協議作為父母雙方自願達成的對離婚相關事項的約定,屬於離婚雙方意思自治的範圍,但協議雙方只能對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加以約定,無權在協議中剝奪或限制他人的合法權利。

所以,夫妻在離婚協議中關於撫養費的約定不能對未成年子女產生法律約束力。但是為了遏制法定代理人惡意利用子女的該項權利,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的時候要嚴格審查,以期判決能夠在合法的基礎上也做到合乎情理,從而體現法律鼓勵誠實守信的行為準則。通常情況下要考慮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一方的經濟狀況有無惡化,子女的實際需要有無增加,客觀的市場通脹因素,另一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只有在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一方的收入無法滿足子女的正常學習、生活所需,而另一方又有給付能力時,才能在合理的範圍內支援未成年子女增加撫養費的主張。

二、撫養費如何起訴

當事人可通過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維權,請求法院判令對方承擔相應的給付責任。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綜上所述,關於協議離婚後起訴撫養費嗎這個問題,答案是肯定的,因為夫妻婚姻關係的結束並不代表其與子女關係的結束,不管夫妻雙方離婚後是否再婚和生育,都對自己的子女有著不可推卸的撫養責任,且我國法律規定子女可以向父母提出超過離婚協議關於撫養費金額的要求,因此,不論是協議還是起訴離婚,都可以在離婚之後就撫養費問題進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