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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孩子撫養權問題一定要說清楚嗎

子女撫養 閱讀(1.09W)

離婚案裡關於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一定要說清楚,如果想要孩子的撫養權一定要努力爭取,孩子的撫養權在辦理離婚的時候雙方一定要說清楚。一般孩子的撫養權的判定需要考慮到很多的因素,要根據孩子的年齡,成長環境以及父母雙方的生活條件和個人情況等等因為作為撫養權判定的依據。

離婚孩子撫養權問題一定要說清楚嗎

父母雙方達成協議的處理。

如果在離婚案件中,男女雙方對於子女的撫養問題是已經協商好了的,達成了協議的,在一般情況下,法院是會尊重當事人的意思的,依照其協議處理。但是如果協議的內容中約定的撫養子女的一方具有不利於子女成長的除外。如果男女雙方達成了由雙方輪流撫養孩子的協議的,法院也會尊重當事人的意思。

子女不滿兩週歲的處理。

如果是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都會與母親在一起生活,但是如果母親一方有以下的情形之一的,子女可以跟隨父親一方生活:

①母親一方患有不適合與孩子一起生活的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是其他的不適合和孩子一起生活的嚴重疾病的;

②母親一方對子女有撫養的義務但是其卻不盡到應盡的扶養義務,在這種情況下,父親一方要求子女和他一起生活的;

③母親一方有除了以上兩個原因外的其他的一些使得子女和母親不能在一起生活的原因的。

子女在兩週歲以上不滿十週歲的處理。

如果子女的年齡是在兩週歲以上十週歲以下的話,假如存在父母雙方都提出要與子女共同生活的要求的,有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在判決撫養權時可以優先考慮:

①父母雙方有一方喪失了生育能力了的(如做了絕育手術或者是其他原因導致喪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長時間和母親一方或者和父親一方一起生活的,如果將撫養權判給另一方,改變了子女的生活環境,對子女的健康成長存在明顯的不利的;

③父親一方或者母親一方沒有其他的子女,但是另一方是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和母親一方或者父親一方一起生活對子女的成長是有好處的,另一方存在有對子女的身心健康不利、不適合一起生活的情形的,如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病或其他的一些嚴重疾病的。

子女在十週歲以上的處理。

如果男女雙方離婚的時候,子女年齡已經滿了十週歲但還沒有成年的,在雙方因為撫養權歸屬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時候,要優先考慮子女的意見。但並不是就是說子女想隨父親或者母親生活就一定會得到支援,還要考慮到雙方的撫養孩子的條件等問題,只有在離婚雙方都具備相應的條件的情況下,才會考慮子女的意見。

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處理。

還存在一種情況,那就是離婚雙方都具備撫養孩子的條件,在雙方就撫養權問題發生爭議的時候,如果子女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長期生活並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有能力幫助照顧孩子且也這樣要求的話,也可以在判決上作為優先條件來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