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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要孩子不要撫養費麼

子女撫養 閱讀(3.35W)

男方要孩子不要撫養費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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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撫養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 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當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費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規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但在這裡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工資過高,根據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費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的規定,要考慮子女需要和當地生活水平,可以適當降低比例,也就是說不一定限制在20%和30%之間。同時有特殊情況的可提高或降低的規定,為支付子女撫養費一方因情況變化而重新提出變更提供了法律依據。

第二、這樣確定子女撫養費標準符合我國立法的基本精神。因為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是我國立法的基本原則之一,也是辯證唯物主義在我國立法中的體現,同時更比較符合科學發展觀的思維理念,這一原則要求在審判實踐中,一方面要了解客觀的真實情況,防止主觀性;一方面還要了解客觀的全面情況,防止片面性,具體情況對待。打工農民原本是農民,本來是從事農業生產勞動的,但後來情況發生變化,由農民轉為在企業按期得到一定勞動報酬的“職工”,所以應按其工資收入計運算元女撫養費。如果後來情況又發生的新變化,打工農民又回到農村參加生產勞動,應以農民收入計算其子女撫養費,這也完全符合立法的基本原則。根據法律或司法解釋或政策中出現的“可適當”、“參照”等模糊詞出現的彈性條文規定,這樣處理更具有針對性。因為客觀情況是複雜性的、多樣性的、變化性的,所決定的,要求在適用時根據複雜多變的客觀情況而確定,這一規定也有利於審判人員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予以審理。當然劉芳離婚能提出這樣的要求,也說明我國公民素質在不斷提升。

第三、這樣確定子女撫養費標準符合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婚姻法屬於私法,屬民法的範疇,公平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從公平原則中派生出的情事變更原則決定這樣適用的正確性。情事變更原則是指作為法律關係存在的前提的情事,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發生事先不可預料的變更,從而導致原來的法律關係顯失公平時,應變更原法律關係的原則。在情事變更發生後,因情事變更蒙受重大利益損失的一方享有抗辯權,可請求變更法律關係內容或解除法律關係。而法院也可以依職權主動適用情事變更原則,以消除情事變更造成的不公平後果。根據這一原則,在審理打工農民的離婚案件時,對子女撫養費標準的確定應以情事的變更而變化,打工農民已經在某企業定期領取工資,身份已經發生變化,應以其工資收入計運算元女撫養費;當收入減少時,情況又發生變化,此時應根據支付撫養費一方的要求再重新變更。

撫養費是沒有孩子撫養權的一方需要支付有撫養權一方的費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需要支付多少金額,但是具體的金額需要根據孩子的實際情況進行支付。經濟條件比較好的,可以進行多支付一些,經濟條件沒有那麼好的,可以少進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