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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犯了刑法離婚撫養權歸誰?

子女撫養 閱讀(2.86W)

女方犯了刑法離婚撫養權歸誰?

夫妻雙方決定離婚分開後,在辦理離婚手續時,房產可以分割、存款可以分割,其他財產都可以分割,但子女與父母的血緣關係是不可分割的,因此,對於子女的撫養權問題往往會成為雙方的爭奪焦點,在夫妻雙方綜合條件相差不大時,一般情況下法院會將撫養權判給女方,但如果女方犯了刑法離婚撫養權歸誰呢?

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會判給女方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屬於哺乳期內,為保證嬰兒的發育成長,一般應隨女方生活。除非女方有下列情形:

1、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2、女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指對子女有遺棄、虐待行為),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如女方被判刑、被勞教、有嚴重殘疾、女方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亂搞兩性關係等惡習的),子女確無法隨母生活的;

4、父母雙方協議2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的,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二、兩週歲以上的子女,會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一方撫養

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女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主要考慮: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6條有明確規定;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的情況;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等;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離婚後再婚困難的,可以作為優先因素加以考慮;6.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協助照顧(外)孫子女;

6、不是法定的優先撫養子女的情況。

三、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徵求子女意見

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綜上所述,關於女方犯了刑法離婚撫養權歸誰的問題,對於兩週歲以下的孩子,儘管按照司法慣例一般會判給女方,但對女方犯法被判刑的特殊情況,孩子撫養權會判給男方,對於兩週歲以上的子女,判定原則是有利於孩子成長,由於女方有犯法行為,對孩子身心健康如果造成影響的,也會判給男方,至於十週歲以上的孩子,法院會徵求和考慮子女的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