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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孩子撫養權變更的要求是什麼?

子女撫養 閱讀(7.03K)

涉外離婚孩子撫養權變更的要求是什麼?

大家都知道,夫妻二人在離婚後,有子女的會把子女的撫養權判給夫妻的其中一方,而在以後的生活中,如果一方不滿意另一方享有子女的撫養權,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撫養權。對於國內的夫妻是這樣的,但如果是涉外的撫養權變更呢?或者說,涉外離婚孩子撫養權變更的要求是什麼?

一、涉外離婚能變更撫養權嗎

不管是國內離婚還是涉外離婚,對於子女的撫養權,在離婚之時作出了安排,日後因為客觀原因的變化也是會對撫養權作出變更的,但是變更撫養權必須要在符合規定情況下,才能對子女撫養權進行變更。那麼什麼樣的情況下才能變更子女撫養權呢?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父母離婚後,可以變更撫養權的情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二、如何進行涉外撫養權的變更

父母雙方離婚後,在一定條件下,撫養權可以根據父母雙方或子女的實際情況的變化,依法予以變更。涉外孩子撫養的變更,有兩種形式:一是雙方協議變更。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只要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則應予准予。二是一方要求變更。應當注意的是,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雙方對此不能達成協議時,應另行起訴。這是因為,這一新情況下提出的訴訟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的離婚問題和夫妻財產的處理問題,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之時不存在(或已解決)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因此,它不是原離婚案件訴訟程式的繼續,也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錯誤的糾正,所以,應當作為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另外,依據《民訴320點意見》第10條的規定,變更撫養權、監護權的訴訟(變更之訴)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如果夫妻一方在離婚後想變更孩子的撫養權,如果通過法院提起變更撫養權訴訟,需要具備以上幾個可以變更撫養權的情況之一,如有其他法律認可的證據和材料同樣可以提起訴訟。當然,夫妻雙方也可以先協商,看能否通過協議變更孩子撫養權。

孩子是父母共同的子女,父母雙方都有權爭取子女的撫養權。無論是國內的,還是對外的撫養權,父母都可以爭取,只是只要滿足涉外離婚孩子撫養權變更的要求,就可以進行撫養權變更了。但無論撫養權歸誰所有,都應以子女的利益為第一齣發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