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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配的確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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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配的確定標準


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指的是在法定繼承中確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產份額的基本準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對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做了明確規定。


一、一般情況下均等分割

均等分割是遺產分割的基本原則,也是指司法實踐操作性極強的原則。這也是體現和貫徹人人平等原則的需要。根據具體案情,在沒有特殊情況時,一般在繼承人之間做均等分割。

二、多分的情形

1、繼承人可以多分的情形: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當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的繼承人,可以多分。“主要扶養義務”,是指對被繼承人生活方面承擔了主要義務,或擔負主要生活費用。

(3)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多分。“共同生活”不僅是陳述一起生活的客觀事實,而且作為多分遺產的原因,應當包含繼承人在共同生活中給予被繼承人生活的照顧和關懷、生病時的照料等內容。共同生活只是作為界定主要扶養義務履行的重要的易於判斷的標準。

2、對繼承人以外的人可以適當多分遺產的情形:

(1)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

(2)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即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對被繼承人沒有扶養義務,但卻對被繼承人給予了較多的扶養,可以適當分得遺產。

三、不分或少分的情形

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不分或少分。應當盡扶養義務的人就是根據《民法典》規定確定的有扶養義務的人;能扶養就是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不扶養就是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撫養義務,若根據現實情況,被繼承人不需要繼承人扶養,繼承人因而沒有盡撫養義務的,不屬於這是所指的不扶養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