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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的共同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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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的共同繼承

繼承開始後,被繼承人在財產上的一切權利,除了根本不能轉移的以外,均歸屬於繼承人、受遺贈人及其他遺產受益人所有。當繼承人、受遺贈人為一人時,不發生共同繼承或共同受遺贈的問題;當繼承人、受遺贈人為數人時,則發生共同繼承或共同受遺贈或二者混合並有的局面。儘管對共同繼承的性質有不同看法,但我國民法理論界認為,應該採用共同共有說,即各繼承人、受遺贈人對遺產享有共同共有的權利。

對於遺產的共同共有,在理解上應注意以下幾點:

(1)遺產的共同共有,是以分割為目的,且分割的效力溯及到繼承開始之時。

(2)遺產的共同共有是指就遺產的全部享有其應繼承份,即隱藏的、潛在的應有部分,而對於遺產的各個財產並無應繼份。因此,共同繼承人可將其全部應繼份轉讓給其他共同繼承人,面對各個財產的應繼份則不得轉讓和處分。

(3)遺產的共同共有,具有非法人團體的性質,應設定遺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為了履行其管理遺產的職責,在訴訟法上,具有當事人能力和訴訟能力,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應訴。

(4)基於遺產所取得的權利或因遺產標的物的喪失、損毀、變賣、出租等所取得的對價,或關於遺產的法律行為所取得的財產均屬於各共同繼承人共同共有。

(5)共同繼承人對遺產的債務負有共同共有責任。包括:被繼承人生前所負的債務和應繳納的稅款以及死後喪葬費,因遺產管理、遺產分割及執行費用等所成立的新債務,應由共同繼承人承擔,從遺產中支付。又由於我國繼承法採限定繼承的原則,一般以遺產價值總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