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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遺囑財產給子女不給配偶是否合理

遺產繼承 閱讀(2.54W)

丈夫遺囑財產給子女不給配偶是否合理

一、丈夫遺囑財產給子女不給配偶是否合理?

丈夫遺囑財產給子女不給配偶是否合理要根據情況分析,丈夫另立遺囑將財產分給子女,不分給妻子的合理性要看這部分財產是丈夫的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1、如果是丈夫的個人財產,那丈夫不分給妻子是合理的。

2、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那丈夫只有權處理屬於他的那一部分財產,首先要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遺囑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生效。遺囑的時效為兩年。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二、什麼情況下遺囑無效?

1、遺囑人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2、遺囑內容不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立遺囑人所立的遺囑是在受脅迫、受欺騙或神志不清的情況下進行的;偽造的遺囑;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篡改也有可能導致部分無效,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3、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撫養協議間衝突造成遺囑無效。

遺贈撫養協議因是雙務的合同,其法律效力最高,其次是遺贈、再次是繼承。對同一財產有不同的方式的,以效力最高的遺贈撫養協議為準。如果,遺囑與遺贈扶養協議、遺贈相沖突,衝突部分的遺囑內容無效。

4、遺產中的消極財產大於或等於積極財產,即債務清償後無剩餘財產,導致遺囑無效。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因為有些人在立遺囑的時候,容易把別人的財產想當然的按照自己的意願去分配,特別是夫妻這種關係性質又不一樣,有些人實際上就是試圖用親情去綁架對方的。準確的說,丈夫在立遺囑的時候只能分配個人財產,個人財產的話,丈夫想給誰就給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