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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外繼承遺產

遺產繼承 閱讀(1.55W)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在國外繼承遺產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遺產繼承人在國外如何放棄繼承

在國外的大使館、總領事館申請《放棄繼承權宣告書》公證
申請所需材料:
1、護照及護照照片頁影印件;
2、《在留卡》原件及正反面影印件;
3、被繼承人的死亡公證書或死亡證明(如醫院、派出所開具的原件或影印件);
4、親屬關係證明(如公證書、派出所證明或戶口本影印件等);
5、被繼承人擁有的財產證明材料(如房產證影印件、車輛證明或存款證明覆印件等);
6、填寫或自備《放棄繼承權宣告書》;
7、填寫《公證認證申請表》。
辦理放棄繼承權宣告書公證,應當注意:
1、當事人的身份屬實,要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沒有受欺詐、脅迫,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
3、公證處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以及放棄繼承權的法律後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並將其記錄在談話筆錄中,讓當事人核對並簽名;
4、當事人放棄繼承權不應附帶其他條件或將自己放棄的權利轉移給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