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積金遺產繼承公證書所需材料有哪些?
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供有效的委託公證書及委託人、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證明;
3.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登出戶口證明;
4.遺產的所有權證明及財產清單;
5.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親屬關係證明。如系第二順序法定繼承,則還應提供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親屬關係證明;
6.法定繼承人已死亡的,需提交其死亡證明、婚姻狀況證明,以及該法定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親屬關係證明;
7.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除親自到公證機構為意思表示之外,需提交經公證的放棄繼承權宣告書等。
二、哪些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不能作為遺產繼承的財產有:
①夫妻共有財產屬於死者配偶一方的財產以及家庭共有財產中屬於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
②人身權不可繼承;
③撫卹金、生活補助費(這是國家或有關單位給被繼承人家屬的物質幫助);
④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承包地、承包山林,以及承包的果園、魚塘等;
⑤被繼承人生前租賃的財產或已作贈與的財產。
三、喪失繼承權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綜合上面所說的,遺產繼承是可以利用公證的方式來減少遺產的糾紛,但在公證的時候就要準備好所有材料,而且在辦理時也是需要繼承者本人親自的處理,所以,在處理之前就可以到公證部門多諮詢一下,這樣才能保障在公證時不會發生任何的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