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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繼承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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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繼承權比例

我國《婚姻法》,《繼承法》均依法維護非婚生子女的合法繼承權。其與正常的子女一視同仁。從廣義來說,非婚生子女指的是父母並非是因為婚姻的關係而養育的子女,包括婚前的,婚外的性行為所產生的子女,或者是養子女,或者是雙方那個具有扶養的關係繼子繼女,以及未經婚姻中對方同意,事後對方沒有認同的人工授精的子女。都屬於非婚生子女的範疇中。

而對於這類非婚生的子女的繼承權問題,法律予以一定的保護。根據《婚姻法》中的第25條規定明確的說明了,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任何人都不可以以其作為理由,非法的剝奪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無論是個人,法人還是組織對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我國法律將依照侵權法進行判決,侵權人承擔完全責任。

非婚生子女中,很常見的是養子和養女。在《婚姻法》中對於這類婚生子女也有特別的說明。根據第26條的相關規定,國家對於合法收養的關係,養父母同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同一般性的婚生子女保持不變。該法條明確說明了,在經過合法的領養程式之後,所產生的養父母子女關係受到國家的法律保護。除非是其個人在經過合法的手續依法解除了這種養父母子女的關係之後,這種同生父母子女關係的地位才會喪失。除此以外,任何組織個人,對於這種關係都沒有權利解除,或者是破壞剝奪其合法權益。

對於繼子女的問題,繼子女不同於養子女,他是由於父母雙方的重組家庭而帶來的新一種的父母子女關係。因此《婚姻法》有著特別的規定。其根據《婚姻法》中的第27條相關的規定,繼子女同繼父母之間,不可以歧視或者虐待。同時繼父母對於繼子女一樣需要履行一定的撫養義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同父母子女關係的權利和義務是一樣的。

此條法律說明一點,既然繼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關係與正常的父母子女的關係完全一致,這種情況下,繼子女與親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完全相同的。

最後是關於“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問題。這是一種由於科技的發展,所產生的新型的父母子女關係。其地位沒有在婚姻法中詳細明說,其法律上的地位也難以確認。

根據最高院在關於夫妻離婚之後,因為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地位認定的覆函中,說明了一點,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經過夫妻之間的協商確定了此類非婚生子女的地位時,直接參照《婚姻法》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但是反之,如果沒有協商同意的,但是丈夫確認的,可以適用《婚姻法》相關規定。但是未經丈夫同意,也不認可的,只能確定其子與母親之間的關係。其與母親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參照《婚姻法》相關規定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