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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為遺囑實為遺贈需要滿足哪些條件才生效

遺產繼承 閱讀(2.18W)

名為遺囑實為遺贈需要滿足哪些條件才生效

一、名為遺囑實為遺贈需要滿足哪些條件才生效?

(1)被繼承人在立遺囑時,須有完全行為能力。

(2)遺贈須意思表示真實、自願、合法,被繼承人須對財產享有處分權。

(3)受遺贈人須在遺贈生效時未亡。

如果想要使遺贈發生預期法律效果,須由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否則視為放棄。

二、自書遺囑書寫格式應該怎麼寫?

(一)遺囑的寫作要點:

1、首部。

(1)標題。寫明“遺囑”或者“××××遺囑”。

(2)訂立遺囑人基本情況。

2、正文。

(1)寫明遺囑人訂立遺囑的原因。

(2)寫明訂立遺囑人所有的財產名稱、數額及所在地。

(3)寫明遺囑人對遺產的處理意見。

(4)寫明所訂立遺囑的份數。

(5)寫明訂立遺囑的時間和地點。

3、尾部。分別由立遺囑人、見證人、代書人等簽名或蓋章,另外要寫明遺囑的日期。

三、書寫自書遺囑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自書遺囑中所處理的財產必須是自己的合法財產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以及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近年來,財產的表現形式呈現多樣化,比如股權、證券等等,遺囑人只能處理個人所有的財產。在司法實踐中,有些遺囑人缺乏這方面的意識,或是由於我國傳統“大男子”主義的影響,在立遺囑之時,根本沒有想到首先應該先將屬於配偶的部分財產析出,否則一旦發生糾紛上公堂,易導致遺囑部分無效的後果。除此之外,遺囑人在立遺囑時,應儘量涵蓋所有遺產,同時具明遺產分配的比例等。

2、遺囑的簽名

我國的習俗強調簽名,不認可蓋章、按手印的方式。如果遺囑人沒有簽名,儘管遺囑內容真實,但因欠缺形式要件也是無效的。除了上文所分析的,若是自書遺囑有些許改動的,建議在改動的地方簽名、按手印,同時註明改動的日期,但最好還是重新再訂立一份遺囑。

3、自書遺囑的時間尤為關鍵

自書遺囑一定要寫明確切的日期,註明年、月、日。通過日期,我們可以判斷出遺囑的效力。司法實踐中,因未寫明日期或是日期不確切而認定不滿足遺囑的形式要件,判決遺囑無效的案件比比皆是。筆者建議應該嚴格依照法律條文來書寫,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另外,對於日期的塗寫、更改,我國《繼承法》沒有明確規定。

4、自書遺囑的時候最好有專業人士指導

大家把遺囑稱之為遺贈也可以,不過,有的時候當事人在留遺囑的時候可能就忘記了還有一些債務沒有償還,這樣的話,繼承人在正式繼承這些遺產之前必須要先償還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債務,而且被繼承人去世以後的兩個月之內,要儘快完成對遺產的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