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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的見證人是什麼意思

遺產繼承 閱讀(6.38K)

遺囑的見證人是什麼意思

一、遺囑見證人必須符合的條件有幾種

訂立代書遺囑之所以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其根本目的就在於保證遺囑內容的真實性,防止他人擅自威脅立遺囑人,偽造、篡改、銷燬遺囑人所立的遺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8條之規定,下列人員不能成為遺囑見證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上述人員之所以不能作為見證人,是因為:

第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法律上都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的活動是受到限制的,不能參與比較複雜的民事活動。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以自己名義參加民事活動並享有民事活動和承擔民事義務,他們作為見證人的遺囑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不能作為見證人,是因為他們與立遺囑人所立遺囑具有直接的利害關係,如果他們在場,有可能影響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立遺囑人的自願表達產生一定的影響。並且,由上述 人員出庭作證,很難保證他們證言的客觀真實性。因此,法律明確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不得作為遺囑見證人。

第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由於利益關係的影響,難以保證其證明的客觀性、真實性,所以這些人也不能做遺囑見證人。根據《繼承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利害關係人包括: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二、什麼遺囑需要見證人

繼承法規定了遺囑的五種法定形式(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遺囑又是“要式法律行為”,因而必須嚴格符合法定形式,其法律效力才得以確認。根據不同形式的遺囑來看是否需要見證人:

(一)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辦理遺囑公證需要立遺囑人親自到其戶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不能委託他人代理。因此,公證遺囑無需見證人,公證機關本身就能見證遺囑。

(二)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簽名,註明製作的年、月、日。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在場見證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代書遺囑

代書遺囑是指因遺囑人不能書寫而委託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我國《繼承法》第17條第3項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因此,代書遺囑需要見證人。

(四)錄音遺囑

錄音遺囑是指遺囑人用錄音的形式製作的自己口述的遺囑。為防止錄音遺囑被人篡改或錄製假遺囑弊端的發生,《繼承法》第17條第4項明確規定:“以錄音形式設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的方法可以採取書面或錄音的形式,錄音遺囑製作完畢後,應當場將錄音遺囑封存,並由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因此,錄音遺囑也需要見證人。

(五)口頭遺囑

我國《繼承法》第17條第5項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由於口頭遺囑有易於被篡改和偽造,以及在遺囑人死後無法查證的缺點,所以《繼承法》對口頭遺囑作了以上限制性規定。由此可見,口頭遺囑也需要見證人。

《繼承法》中規定了五種遺囑的形式,遺囑人可以選擇恰當的形式訂立遺囑。不過在訂立遺囑的時候要注意,其中代書遺囑、口頭遺囑以及錄音遺囑,在訂立的時候其實都是需要有人在場見證的,我們稱之為遺囑見證人。若是沒有遺囑見證人或者見證人不符合規定的條件,那麼就會影響到遺囑的效力,直接導致遺囑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