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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遺囑公證過戶當場需要哪些人

遺產繼承 閱讀(9.97K)

2021遺囑公證過戶當場需要哪些人

一、遺囑公證過戶當場需要哪些人

公證遺囑除了公證人員外,必須到場的是遺囑人本人。其它人員是否到場不影響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

遺囑公證程式

1、申請

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處所辦理。

2、受理

對於屬於本公證處管轄,並符合前條規定的申請,公證處應當受理。

3、審查

公證處應當按照《公證程式規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進行審查,並著重審查遺囑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有無受脅迫或者受欺騙等情況。

4、出具公證書

公證遺囑生效後,與繼承權益相關的人員有確鑿證據證明公證遺囑部分違法的,公證處應當予以調查核實;經調查核實,公證遺囑部分內容確屬違法的,公證處應當撤銷對公證遺囑中違法部分的公證證明。

遺囑公證不能委託代理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七十八條規定,凡是依法或者依雙方的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行為,本人未親自實施的,應當認定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如果委託別人代理人,必須提出有代理權的證件。但申請公證證明委託、宣告書、收養子女、遺囑、簽名印籤的,不得委託別人代理,當事人確有困難時,公證員可到當事人所在地辦理公證事務。

《遺囑公證細則》第五條規定,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處所辦理。

根據上述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司法解釋的規定,遺囑是不能請他人代理公證的,但考慮到有些地區的實際情況,可以請公證員到申請人住所地辦理公證事務。

綜上所述,遺囑公證過戶當場必須要有公證人員和遺囑本人到場,而且立遺囑的時候本人應該神志清醒,可以表達自己的想法,如果遺囑受到他人的威脅,那麼該遺囑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在立遺囑的時候需要提供身份證然後到公證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