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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存款取消公證繼承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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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額存款取消公證繼承有哪些規定

小額存款取消公證繼承有哪些規定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查詢停止支付和沒收個人在銀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後的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的聯合通知》規定,存款人死亡後,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當地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此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存款人死亡證明;存款銀行的名稱、戶名、賬號、存款日期、金額等;申請人與存款人的關係證明(結婚證、單位證明信);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等。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實施)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繼承時沒有遺囑和遺贈繼承扶養協議的可以按照法定繼承順序進行辦理。繼承時,按照第一繼承人和第二繼承人的繼承順序繼承遺產,同一繼承人之間應該協商遺產的分配數額,公平的分割遺產的份額,保護公民的繼承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