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繼承是否必須公證
無論是法定繼承還是遺囑繼承,都不能直接進行房地產權屬變更的登記,需先進行“繼承權公證”。繼承人攜帶戶口簿、房產證、死者死亡證明以及單位或街道開出的有關證件材料,到公證部門(市房產中心大廳設有公證視窗)進行“繼承權公證”,經稽核後繼承人將得到“繼承權公證書”。
公證時,需要所有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到公證部門簽字同意,包括逝者父母(如果在世)、配偶、所有子女(若有子女先其去世的,由子女的子女到場,子女的子女若為未成年的,由其法定監護人到場代理)。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胡先生的母親和哥哥自願放棄繼承權,那在公證部門現場簽字時,他們需明確表示放棄。
二、房屋繼承公證需要哪些手續
手續如下:
所需材料:辦理房產繼承公證,公證機關應要求當事人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法定繼承應提交: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及其影印件;
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託代理人需提交授權委託書和身份證及其影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3、被繼承房產的產權證明;
4、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5、法定繼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證明及親屬關係證明;
6、 被繼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況證明及有關親屬關係證明;
7、 公證人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遺囑繼承人應提交:
1、前款1、2、3、4項規定應提交的證明、材料;
2、被繼承人的遺囑書;
3、有遺囑執行人的,提交執行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影印件;
4、公證人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經審查上述證明、材料真實、齊備,符合《公證程式規則(試行)》規定,公證處應予受理、登記、並辦理公證。
行文至此,我們知道房屋繼承公證手續具體是怎樣辦理的,而需要當事人提供的材料又有哪些。這些都是繼承人需要格外注意的地方,對當事人利益密切相關的。如果您對上述問題存在疑問,不妨向本站網站的律師詢問,專業的律師能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