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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遺囑的基本特徵是如何的

遺產繼承 閱讀(1.03W)

一、共同遺囑的基本特徵是如何的

共同遺囑的基本特徵是如何的

1.共同遺囑是兩人以上共同所為的法律行為。

通常共同遺囑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並且為同一目的而訂立共同遺囑,如養父母將他們的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遺留給他們的養女;又如,夫妻在共同遺囑中指明對方是自己遺囑的繼承人等。但也有的共同遺囑,其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各自獨立,即在同一份遺囑中,有內容獨立的兩個以上遺囑。

2.共同遺囑人都知道對方處分遺產的意願。

公民立遺囑可以祕密進行,直到遺囑生效才向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公開。但共同立有遺囑的人相互之間都知道其他遺囑人意思表示的內容,而且許多共同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或互以對方存在為自己遺囑的前提。

3.共同遺囑的生效時間與一般遺囑不盡相同。

遺囑人的死亡時間為遺囑生效的時間,一般遺囑為單個人所立遺囑,立遺囑人何時死亡,遺囑何時生效。但共同遺囑人通常不會同時死亡,因此,共同遺囑內容的生效時間也隨著共同遺囑人的死亡而逐步生效,即共同遺囑人中的—個死亡時,遺囑中涉及他那部分的內容生效,而其他部分因共同遺囑人尚生存而不生效。

4.共同遺囑中內容是相互關聯的,其法律效力亦相互制約。

一般遺囑的內容為—人所立,通常不會發生與其他遺囑的效力相互制約問題。但有些共同遺囑,尤其是夫妻合訂的遺囑則有所不同,由其內容的關聯性決定了這種共同遺囑的效力相互制約。例如,夫妻合立遺囑後兩人離婚,致使其所立遺囑無法生效;夫妻撤回遺囑或另立遺囑的,原夫妻共同所立的遺囑即不能生效。

二、共同遺囑什麼時候生效

在共同遺囑人中的一人死亡時,遺囑中涉及該遺囑人遺產的內容也就應發生效力,而涉及未死亡的遺囑人的遺囑內容則不能發生效力。只有在共同遺囑人全部死亡的情況下,共同遺囑才能全部生效。因此,對共同遺囑效力的認定,應當以各個遺囑人死亡的時間具體確定。

在此基礎上,我們還應注意不同型別的共同遺囑,其生效時間又有不同要求:

1、互相指定對方為繼承人的共同遺囑,一方死亡時遺囑生效,生存方的遺囑內容即失其效力。

2、以共同財產指定第三人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共同遺囑,必須在共同遺囑人均死亡後才發生效力。一方死亡後,活著的一方得自由行使共同財產權,但要受到遺囑內容的拘束,不得進行與遺囑相違背的法律行為,原則上也不得變更、撤銷遺囑。

3、相互指定對方為繼承人,並共同指定第三人為最終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共同遺囑,其生效時間分兩個階段:共同遺囑人之一死亡,相互繼承的內容生效,生存方依遺囑取得遺產;當最後一個遺囑人死亡,遺囑全部生效,第三人依繼承或遺贈而取得財產。

4、共同遺囑實為相關聯之遺囑時,一方死亡,遺囑應認定為生效,生存方原則上不得變更或撤銷遺囑,或者進行與遺囑內容相牴觸的處分行為。

共同遺囑在形式可以分兩種:一種是相互遺囑,兩個遺囑人相互以對方為自己遺產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另一種是相關遺囑即相互以對方的遺囑內容為條件的遺囑。共同遺囑在執行過程容易發生爭議。比如最突出的是,共同遺囑人之一死亡後,另一方欲更改或撤銷遺囑的問題。發生這種情況,必將涉及對先亡者遺願的尊重和遺囑指定的最終繼承人權利的保護,關係十分複雜,給處理造成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