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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兒繼承權的三個法條是怎麼規定的

遺產繼承 閱讀(3.17W)

一、胎兒繼承權的三個法條是怎麼規定的?

胎兒繼承權的三個法條是怎麼規定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3、《繼承法司法解釋》第四十五條規定,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中扣回。

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後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出生時就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

二、遺產的分割流程是什麼?

(一)析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二)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

1、《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2、債務清償原則

(1)限定清償原則;

(2)繼承人分擔債務原則;

(3)執行遺贈不影響債務清償,《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4)遺產已被分割後,債務仍應當清償;

(5)債務不得影響預留的份額,《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的遺產份額,不得因債務清償受到影響。

(三)遺產的分割

1、遺產的分割原則

(1)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2)保護其他人合法權益。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後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出生時就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2、遺產分割的方法

(1)作價分割價值或實物分割;

(2)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四)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的處理

保障胎兒的繼承權也體現了國家法律制度的完善和進步,而且胎兒出生以後有生命體徵的屬於嬰兒,嬰兒是絕對沒有任何獨立生活的能力的,不管是立遺囑還是以法定繼承方式繼承遺產的,都需要給嬰兒保留遺產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