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遺產繼承>

代位繼承的條件是什麼?

遺產繼承 閱讀(2.96W)

代位繼承的條件是什麼?

代位繼承是和本位繼承相對應的一種方式,是一種特殊的繼承權。代位繼承的發生除了要滿足相關的要求以外,還需要根據一定的法律程式辦理。作為一種特殊的遺產繼承方式,那麼,代位繼承權的條件是什麼?本站為您解答。

一、代位繼承的條件

1、被代位人必須先於被繼承人死亡。這既是中國代位繼承成立的首要條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與轉繼承的重要區別之一。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其他繼承人如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於被繼承人死亡不發生代位繼承。有的國家,被代位人的範圍較廣,如日本民法規定,被代位人包括被繼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而法國、韓國、加拿大、保加利亞等國,被代位繼承人的範圍是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德國、瑞士、匈牙利、希臘、奧地利等國家更將被代位人的範圍擴及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與這些國家相比,中國規定的被代位人的範圍最窄,這與繼承立法縮小繼承人範圍的趨勢是相吻合的。

3、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各國法律均規定,代位繼承只能是被代位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被代位人的旁系血親或直系長輩血親均無權代位繼承。原則上代位繼承人沒有代數限制。中國繼承法》第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最高人民法院在貫徹執行繼承法的意見中又進一步明確指出,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曾外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分限制。

4、被代位人生前必須享有繼承權,如被代位繼承人基於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則連帶引起代位繼承權的消滅。最高人民法院在《貫徹的意見》第28條指出:“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能代位繼承。”

5、代位繼承只適用於法定繼承,在遺囑繼承中不適用。亦即只有被代位繼承人的法定繼承權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遺囑繼承權,則該遺囑會因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時不發生代位繼承。

6、代位繼承人無論人數多少,原則上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份額。

二、代為繼承的範圍

代位繼承人一般應該是被代位人的直系卑親屬,這是代位繼承的一個原則。在這個問題上,各國的規定是一致的,但也有個別例外,如韓國民法規定,妻子可代亡夫繼承公婆的財產。值得注意的是,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人的直系卑親屬,但不一定是被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實際上,在大多數國家,代位繼承人的範圍大大超出了被繼承人直系卑親屬的範圍。例如,承認父母或兄弟姐妹可以作被代位人的立法,代位繼承人的範圍就擴及到侄子女、甥子女及其直系卑親屬:承認祖父母為被代位人的立法,代位繼承人的範圍就擴及到叔、伯、姑、舅、姨及其直系卑親屬。代位繼承原則上不受代數限制,但基於立法政策上的理由,也可以對其加以限制。如日本民法原來規定,兄弟姐妹的直系卑親屬作為代位繼承人不受代數限制,後來這一規定受到人們的廣泛批評,認為這樣會使那些與被繼承人既無親情又無生活上的依賴扶助關係的人成為繼承人,而這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因此,1981年修改後的民法,將代位繼承人限於被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和兄弟姐妹的子女。這反映了繼承立法重視親情和生活上的互相扶助關係。對繼承權的影響以至決定作用,也反映了縮小繼承人範圍的立法傾向。

本文從代位繼承的條件以及繼承範圍兩個方面進行了介紹。由於代位繼承權的特殊性以及在繼承中會受到一些其他因素的影響,建議在發生代位繼承的案件中,向專業法律機構諮詢或者尋找專業的律師。本站能為您提供相關的法律服務,歡迎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