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遺產繼承>

父母一方立遺囑需要什麼人在場?

遺產繼承 閱讀(8.74K)

一、父母一方立遺囑需要什麼人在場

父母一方立遺囑需要什麼人在場?

遺囑時需要什麼人在場,不同形式的遺囑對在場人員的要求不同。

比如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所以,部分形式的遺囑會要求有見證人在場,部分形式的遺囑對在場人員沒有要求。

二、遺囑公證的程式

1、公證遺囑的申請。當事人辦理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

2、遺囑的內容:

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遺囑處分的財產情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對財產和其他事務的具體處理意見;遺囑中一般不得包括與處分財產及處理死亡後事宜無關的其他內容。

3、辦理過程。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

4、公證處出具遺囑公證書的條件:

遺囑人身份屬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遺囑人意思表示真實;

遺囑人證明或者保證所處分的財產是其個人財產;

遺囑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內容完備,文字表述準確,簽名、製作日期齊全;

辦證程式符合規定。

5、公證遺囑的撤銷和變更。公證遺囑生效前,遺囑人本人可以經申請並履行公證程式後,撤銷或變更自己所立的公證遺囑。

6、公證遺囑的保密。遺囑公證卷宗在遺囑人死亡前,列為密卷儲存在公證處,遺囑生效前不對外借閱。公證人員必須遵守保密義務,不得向外界透露遺囑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