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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結婚證是不能繼承和分割對方名義的財產的。除非對方願意或者書寫了遺囑指定繼承。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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