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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的事實婚姻要經過法院嗎

同居 閱讀(2.31W)

一、雙方的事實婚姻要經過法院嗎

雙方的事實婚姻要經過法院嗎

未登記不構成婚姻關係,雙方有一方離開即告解除同居關係,孩子、財產有爭議可以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可提請法院解決。

孩子未滿兩週歲時一般優先歸母親撫養,滿兩週歲法院將根據雙方實際條件按對孩子成長有利的原則確定孩子歸屬,滿十週歲法院還會徵求孩子的意見。另一方按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撫養費,並有權探視。

沒有經過登記的婚姻(94年以後的同居),不被法律承認和保護,所以雙方當事人也不是合法的婚姻關係。雙方之間沒有婚姻法所規定的夫妻忠誠義務等法律義務。

如分手,雙方直接分開即可。

當然,如果對同居期間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有爭議的,可以另外以同居期間析產糾紛或者撫養權糾紛起訴至法院,單純起訴解除同居關係,法院是不會受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1994年2月1日前同居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同居關係處理。

二、協議離婚

(一)協議離婚的概念和條件

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據法律規定合意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行為。根據婚姻法第31條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確認雙方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經有適當處理的,應當辦理離婚登記併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但有以下情形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

(1)一方當事人請求登記離婚的;

(2)雙方當事人請求離婚,但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分割、債務清償未達成協議的;

(3)雙方或一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4)雙方當事人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

需要注意的是,對離婚協議的效力,《婚姻法解釋(二)》第8條第1款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為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有權就“因履行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也應當受理。男女雙方當事人協議離婚後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訴至法院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同樣也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在我國辦理離婚時,協商離婚的佔很大的比例。當事人在辦理這類婚姻解除時,應積極的對自身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責任和義務進行劃分,保護當事人員的合法權益,避免在離婚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簽訂後書寫離婚協議進行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