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同居>

事實婚姻認定標準是什麼

同居 閱讀(7.81K)

一、最新事實婚姻認定標準是什麼?

事實婚姻認定標準是什麼

1、事實婚姻的男女都無配偶,有配偶則構成事實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

在構成事實婚姻的條件裡,最主要的就是男女雙方已經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但並沒有辦理結婚證,履行結婚手續。

二、關於事實婚姻的相關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三、結婚登記的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自主把握)。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週歲。女年滿20週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自主提示)。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未到最低法定結婚年齡的;

2、非雙方自願的;

3、一方或雙方已有配偶的;

4、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5、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6、本人的戶口簿與居民身份證姓名、出生年月、民族、性別不一致的。

雖然絕大多數的人對於婚姻登記方面的法律制度都是非常瞭解的,但是這種不領結婚證的事實婚姻還存在著。這種事實婚姻狀態放到現在,對男女雙方甚至於對將來出生的孩子都會造成非常惡劣的影響,比如因為父母沒有結婚證,孩子上戶就得先交社會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