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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協議適用於合同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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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合同法》將廢止。

收養協議適用於合同法嗎?

一、收養協議適用於《民法典》合同編嗎?

收養協議不適用於《民法典》合同編。

根據《民法典》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這些協議主要包括婚姻協議、離婚協議、收養協議、監護協議、遺贈扶養協議等,這一規定是指上述協議不受《民法典》合同編的規定,即不屬於《民法典》合同編規定的合同,雖然這些協議也是在性質上有民事權利義務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的協議。

二、《民法典》合同編規定的主要原因有如下兩點:

首先,合同主要是市場交易的法律形式,即商品交換關係,《民法典》合同編是直接反映和規範市場經濟的基本法。但是,身份相關協議缺乏直接的經濟內容,與市場經濟活動有著本質的區別。其自身運作的特殊性決定了其法律調整的特殊性。

第二,我國婚姻家庭法具有相對獨立性。我們認為,與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的協議仍然是一般意義上的合同,身份關係被視為契約關係的觀念在人格商品化方面是無效的。這種觀點是基於對合同性質的誤解,是使合同的本質成為經濟的,但實際上,合同的性質應該是一致的。從這個意義上說,身份協議屬於合同。

目前,人們普遍認為婚姻家庭關係屬於民事關係,即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婚姻家庭法也是一部傳統的親屬民法,婚姻家庭關係屬於民法的範圍。然而,《民法典》合同編作為一部規範市場經濟的法律而存在,沒有直接經濟內容的身份協議由本法調整當然是適當的,否則不僅會有侵害市場經濟的嫌疑,而且會導致法律制度的混亂。《民法典》合同編則不能承擔這一重大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