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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養的要件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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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收養的要件包括哪些?

涉外收養的要件包括哪些?

涉外收養的要件包括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

(一)涉外收養的實質要件

涉外收養的實質要件,是指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在中國境內收養中國兒童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收養中國兒童,應當適用中國法律,具備中國《收養法》規定的成立收養關係的一般實質要件,此與國內收養無異。

1.被收養人:

我國與其他國家和地區對於被收養人的條件限制主要體現在被收養人年齡上。我國原則上不允許收養成年人和14至18週歲的未成年人,對被收養人年齡條件的放寬也是在極少數情況下、條件十分嚴苛的。而世界大多數國家和地區沒有對被收養人的年齡做過多限制。我國應放寬此種限制,把成年人與14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也納入被收養人的範圍中。

把成年人納入被收養人範圍,一方面,是由於一部分成年人雖然年齡已達成熟,但身體素質或心智較常人還有所欠缺,又無依無靠,完全靠政府福利照顧又不現實,也無法滿足其享受家庭溫暖的目的;另一方面,隨著老齡化社會的到來,越來越多的老人需要通過收養來得到物質上的滿足和精神上的慰藉。

對於14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我國沒有把他們納入被收養人範圍。這樣的規定固然有其道理,但是孩子願不願意進入一個新家庭,應從孩子本身的同意權和收養程式完善方面入手,而不應從法律層面剝奪他們擁有一個家的機會。

2.收養人

我國《收養法》規定,收養人需無子女並只能收養一名兒童。我國可放寬收養人收養子女的數目,從程式上對收養多名子女的收養人進行更嚴格的審查,給孩子們一個有家的機會,也給有能力的家庭多承擔一份社會責任的可能。

我國關於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的條件十分寬鬆,可完全不受《收養法》第6條的限制。關於這一放寬之妥當性有待斟酌。其他國家和地區對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的問題,雖說條件都予以放寬,但均仍有一定底線。我國《收養法》對繼父母條件完全放開,勢必影響被收養人利益的保護,應該加以規範。

我國規定,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雙方共同收養。而法國、瑞士都規定了配偶一方可以單獨收養其配偶的子女。我國應予以借鑑,因為現行規定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生子女變為養子女的尷尬。

我國《收養法》規定“無配偶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週歲以上”.

3.送養人及其同意權

我國《收養法》未對父母同意權的時間予以限制。為了避免兒童的生母倉促作出同意收養的決定,應給兒童的生母充分考慮的機會,所以,我國《收養法》也應考慮對父母同意權時間的設定。

(二)涉外收養的形式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21條、《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4條至第21條規定了涉外收養應當履行的法定程式,即涉外收養關係成立的形式要件。

二、涉外收養的條件是:

(一)收養人的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子女的能力;

(3)年滿三十週歲;

(4)有配偶者須夫妻共同收養,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孩,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5)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如果收養孤兒或殘疾兒童,則不受(1)、(3)、(5)條的限制。

(二)被收養人的條件

《收養法》第四條,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1)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三)送養人的條件

《收養法》第五條,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1)孤兒的監護人;

(2)社會福利機構;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涉外收養的被收養人最好在十四周歲以下,這樣收養人才有義務進行教育,促進其健康發展。收養人一般只能收養一名子女,自身年齡需要滿三十週歲。在允許收養之前,送養人和相關機構最看重的還是收養的撫養能力和教育能力,被收養人需要更好的成長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