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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什麼情況下可能作出解除收養關係的裁決?

收養贍養 閱讀(3.02W)

生活中,並不是所有的事都可以做到成功協商解決。如果當事人對於是否解除收養關係的問題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或者雖然對於解除收養關係取得了一致意見,但是對於有關經濟補償、損害賠償等具體問題不能統一意見時,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權訴請法院予以解決。

法院在什麼情況下可能作出解除收養關係的裁決?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當事人有下述情形之一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1、收養人對養子女不加善待,不盡撫養教育義務,有虐待、遺棄、剝削勞動力等、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收養關係。

2、收養關係成立後,養子女的生父母一方反悔,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法院為保護無過錯養父母的合法權益,不應當按照解除收養關係處理。但是,生父母故意洩露收養祕密或有其他不利於收養關係的事實發生,法院可以應生父母或者養父母的要求解除收養關係。在此種情況下,生父母除應當補償養父母為養子女支付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外,還應當對侵害養父母監護權的行為負責,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3、養父母一方反悔,或者發現收養的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一般不予支援。但是,生父母在送養時有意隱瞞的例外。

4、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再繼續共同生活對雙方確實不利,一方堅決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一般可准予解除。

以上四點情況法院可能作出解除收養關係的裁決,但對於不利於收養關係的因素是否足以構成解除收養關係的充分根據,由人民法院根據程度,從保護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利益和其他收養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的原則出發而自由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