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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什麼時候可以要求子女贍養

收養贍養 閱讀(1.27W)

父母什麼時候可以要求子女贍養

一、父母何時有權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

《婚姻法》第21條第3款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但是,法律對“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如何認定並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下面,筆者將對審判實務中如何認定此問題做出簡要的探討。

二、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扶助是法定義務。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可以分為物質贍養和精神贍養兩方面,子女的贍養義務是不需要任何前提條件的法定義務。一般來說,父母在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時,有權要求成年子女向其支付贍養費,成年子女應當履行給付義務。對於未成年子女來說,如果其父母沒有勞動能力,可以由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對其進行撫養,但是,該子女成年後如果有經濟能力,仍然對其父母有贍養義務。

三、父母無勞動能力但生活並不困難時,子女是否一定要向父母支付贍養費呢?

司法實踐中,對這一問題的處理是存在爭議的。一種觀點認為:父母生活並不困難的情況下,沒有必要向子女要贍養費,其給付贍養費的請求不應得到支付。另一種觀點認為:只要父母確屬於無勞動能力的情形,即使其有退休金等經濟來源、生活並不困難,其也有權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筆者認為:子女的贍養義務是法定的,支付贍養費一般是以父母生活困難且子女不予以照料為前提的。如果父母雖然沒有勞動能力,但身體狀況良好,收入頗豐,生活並不困難,雖然子女仍負有贍養父母的法定義務,但贍養的方式可以是與老人共同生活方面的精神撫慰,並非一定要向父母支付贍養費。

四、“無勞動能力的”是否要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為標準?

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具有贍養條件的子女在父母無勞動能力時,無論父母是否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子女都應當履行支付贍養費或精神贍養義務。曾有女兒以父親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為由,拒絕向父親支付贍養費的案例,就是錯誤的理解了“無勞動能力的”的界定,該案中,只要該父親有證據證明其無勞動能力,無論其是否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其女子都有給付贍養費的法定義務。

五、贍養費的數額標準如何確定?

由於我國相關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贍養費的給付標準,各地法院對贍養費的給付標準還沒有達成一致意見。目前的司法實踐中,主要採用以下三種給付標準,即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生活所在地區上一年度人均生活消費支出標準,或者法官根據被贍養人的實際生活需要自由裁量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