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沒有孩子的夫妻,到達一定條件之後,是可以到相關福利院收養孩子的,但是在收養孩子回家之後最大的問題就是孩子的入戶問題,下面大家就跟本站網站的小編一起來看看收養小孩如何入戶吧。
一、受理範圍:
1、收養人在1999年4月1日後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2、抱養人在1992年4月1日前,私下抱養並經區民政部門於1998年5月前登記核實的未滿14週歲的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
3、抱養人有子女而不符合收養條件,在1992年4月1日後至1997年6月25日前又私下抱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
4、抱養人有子女而不符合收養條件,在1997年6月25日後至1999年4月1日前,又私下抱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
二、所需證明材料:
1、書面申請報告;
2、民政部門核發的《收養證》或公證處出具的《收養公證》(1992年4月1日前收養憑《收養公證》,1992年4月1日後憑《收養證》);
3、收養人的居民身份證及戶口簿;
4、收養人戶口所在地街鎮一級計生部門出具的計生證明;
5、被收養人已辦理入戶的需提供戶口簿;
6、屬送養的,還需出具送養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明、計生證明;
7、收養人不符合收養條件,於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4月1日前又私下抱養的,還需提供計生部門處罰單據。
三、辦理程式:
1、被收養人已入戶廣州市內福利院集體戶的,由申請人持以上證明到遷出地派出所申請並填寫《市內移居申請表》。經批准後,由遷出地派出所通知申請人領取《批准市內遷移通知書》再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
2、被收養人已入戶廣州市外福利院集體戶的,由申請人持以上證明到遷入地派出所申請並填寫《入戶申請表》。經批准後由遷入地派出所通知申請人領取《准予遷入證明》,回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出手續,再持《准予遷入證明》(第三聯),《戶口遷移證》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
3、被收養人未入常住戶口的,由申請人持以上證明到遷入地派出所申請並填寫《入戶申請表》,經批准後,由遷入地派出所通知申請人直接到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