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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需要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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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需要什麼手續
一方起訴離婚要的手續有:
(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稽核完即歸還原告。
(2)、雙方夫妻關係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一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具體在開庭時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
(6)、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
(7)、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的證據材料。
(8)、雙方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完稅證明,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