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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怎樣才不用還男方所欠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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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一件很美好的事情,也是生活全新的開始,結婚後每個人應該更加有責任感,要考慮到家庭的幸福,不能自私自利,那樣的話婚姻也是沒有意義的。但是在婚姻中總是會出現問題,可能離婚的時候已經債臺高築,雙方水火不容,那這時候怎麼能不還男方所欠的債務呢?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相關的法律知識。

離婚怎樣才不用還男方所欠債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7、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因此,如果屬於第17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否則,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結婚後,如果產生了債務是有兩種情況的,一種是共同債務,一種是個人債務,如果產生的時共同債務,是需要共同償還的,如果所產生的債務屬於對方的個人債務的話,那麼是不需要償還的,上文也對此做了簡單的介紹,如果雙方有異議的話可以去法院起訴,有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