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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出現第三者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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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出現第三者怎麼辦?

隨著目前我國離婚案件的頻頻發生,我們不難發現,其實婚姻被破壞的原因主要在於夫妻雙方感情破裂,性格不合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原因,而大多數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在於第三者的插足,那麼,當婚姻出現第三者怎麼辦,下面,小編從法律的角度上為您分析。

一、第三者概念之爭

在現代日常生活中,第三者的概念是比較模糊的,大體可以分為以下幾種不同的觀點。第一是關係曖昧說,即行為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產生曖昧關係,此所謂第三者。二是夫妻關係破裂說,即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存在關係進而發生兩性關係,並導致夫妻感情發生裂痕,甚至婚姻破裂的人,是第三者。三是目的說,即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關係進而發生兩性關係,且以與對方結婚為目的的人,是第三者。筆者則認為,法律對社會生活進行調整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利益不被侵害,上述三種觀點是一般人內心價值取向的一種體現,並沒有完整地概括出第三者的真實內涵與外延。筆者認為第三者應當符合以下幾個構成要件:

從主觀上出發,行為人必須是明知對方是有配偶者,如果主觀上並沒有認識到此因素,則不具備主觀可責性,自然就不能追究其民事責任。

客觀上,行為人必須與其發生了性行為,且導致了對方的婚姻關係破裂。

另外,行為人的行為與有配偶者婚姻關係破裂之間還要存在因果關係,即有配偶者婚姻關係必須破裂,且婚姻關係破裂的形成正是由於第三者行為造成的。

二、對第三者進行法律規制的不同爭議

由於理論界對於第三者行為性質,是否應當追究其責任以及追究其何種責任爭議比較大,因此對於如何規制第三者的行為也有不同的觀點,主要可以表現為如下兩種。

(一)根據第三者主觀心理對善意與惡意分別做出不同的法律調整

善意第三者指的是知道或應當知道對方有配偶,但仍與其發生性關係,導致合法的婚姻關係破裂,但不具有惡意破壞他人合法婚姻關係主觀意識的那一類人。

惡意第三者是指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發生不正當的男女性關係,從而故意導致他人夫妻感情破裂的一類人。

受害第三者指的便是其本人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對方為有配偶者而與其發生性關係,從而導致婚姻關係破裂的人。

對於惡意第三者而言,要求其承擔侵權民事責任應該是沒有任何爭議的。而對於受害第三人而言,理論界也一致認為不應當追究其民事責任。但是對於善意第三者而言,一種觀點認為善意第三者有可能已經構成共同侵權,持這種觀點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對於善意第三者而言也可以持寬容的態度,不追究其民事責任,因為該領域應該可以由道德去調整。

(二)第三者和有配偶者承擔不同性質的民事責任

有觀點稱,第三者與有配偶者應當承擔不同的民事責任。從法理上來分析,第三者侵犯了配偶的配偶權,因而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對於有過錯的配偶一方而言,其並沒有侵犯受害配偶的合法權利,只是違法了夫妻之間的忠實的義務,因而應當依法去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在第三者破壞他人婚姻關係的歸責問題上,第三者和有過錯的一方配偶應當承擔不同性質的民事責任。

另外,也有觀點認為,在第三者破壞他人婚姻的問題上,只應當由第三者一方承擔侵權責任,但至於有過錯的配偶,受害配偶可以選擇通過相關法律規定請求相應的補償

三、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對婚姻關係保護的有關規定

《民法典》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為解決實踐中因重婚、姘居、通姦等行為引發的種種矛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明確了夫妻之間相互忠實和互相尊重的準則,並使之成為夫妻人身關係之間的重要內容。但是我國的婚姻立法也存在著比較明顯的不足:首先,缺少對夫妻同居義務的基本規定。再次,就是缺乏行之有效的保護機制。同時我國婚姻法還缺乏對第三者行為的規制。

配偶權是基於夫妻之間這一特殊身份而享有的特殊權利。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法律都對配偶權進行了規定,我國婚姻法對配偶權則缺乏具體的規定,從而使侵犯配偶權的行為得不到及時有效規制,這是立法上的一個重大疏漏。在現實的生活中,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使配偶一方違反了夫妻間相互忠實的義務,給另一方配偶造成了嚴重的傷害,由於法律上沒有對配偶權的進行具體規定,受害配偶方也就因此無法向第三者要求賠償。

四、第三者插足的實質性影響 。

(一)第三者破壞他人家庭,首先就是破壞了我國的《民法典》所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度。

我國實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而第三者插足破壞他人婚姻家庭的表現形式多以重婚,有配偶者另與他人同居等多種情況,這些行為顯然與一夫一妻制度相牴觸。

(二)第三者插足往往破壞了我國《民法典》中規定的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制度

我國《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關係存續期間所得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雙方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有過錯的一方在投向第三者的懷抱時常常會付出許多金錢的代價,夫妻關係中的過錯方所投入的財產很多是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在過錯方處分這些財產的時候已侵害了過錯方的合法權益,同時,第三者在得到或者使用這部分財產時侵害了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使無過錯方喪失了對這部分夫妻共同財產的支配權。

(三)第三者破壞他人家庭侵害了他人的配偶權

我國的《民法典》確認配偶為親屬之一,與姻親、血親共同形成親屬的三大種類。配偶是夫妻之間任何一方對其對方的稱呼,同時還說明夫妻之間的法律關係。

而配偶權則是指夫妻之間互為配偶的一種基本身份權,證明夫妻之間互相成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權利人專屬支配,其他任何一方都負有不得侵犯的義務。

(四)第三者破壞了他人家庭,同時也破壞了社會穩定,破壞了中華民族的公序良俗之優良傳統。

五、對從法律的角度闡述第三者破壞他人家庭應承擔什麼樣的民事責任提出一些粗淺的務實性意見

1、第三者應承擔對婚姻關係中的無過錯方的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賠償換一種方式來說就是感情傷害賠償,設立這種賠償的目的,一是對損害他人感情的行為人進行懲罰,二是對感情受到傷害的人進行精神上的安撫和慰藉。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主要是精神賠償。其基本內容是賠償精神創傷和精神痛苦的損害。

2、第三者要承擔返還財產、賠償損失及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

第三者插足他人家庭,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通常會得到過錯方給予的大量金錢與其他物質,而其接受的則往往大多也是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這時的給付行為便違反了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平等處理權,而接受方的接受行為通常也是明知接受後會損害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不管是出於什麼樣的目的,均認為是不合法的行為,均構成了不當得利。第三者取得這些財產沒有法律上的任何根據,其行為本身違法就不能用於善意對抗,況且這種接受行為的行使其本身就出於惡意,該惡意目的就是破壞他人正常的婚姻家庭。特別是在第三者在接受貴重財物時,其並不會支付相應的對價,善意、有償這兩個缺一不可的條件均缺失,致使該接受行為自始無效,沒有履行的便不再履行,已經履行的也應予以返還,不能返還原物的便應當折價賠償。

3、第三者要承擔停止侵害並且排除妨礙的責任與義務。

行為人實施的侵權行為如果仍在繼續中,受害人可依法請求人民法院責令其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民事責任。任何正在實施侵害行為的不法行為人都應當立即停止侵害行為。所以,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責任形式可以適用於大多數的侵權行為。此種責任形式的主要作用表現在,能夠及時的制止侵害行為,防止擴大侵害的嚴重後果。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配偶雙方都有權且有義務維護家庭的和睦統一,同時外界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也不得破壞這種和諧統一,一旦遭到干擾均有權要求其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之義務。

4、第三者破壞他人家庭應受到民事制裁。

依照我國《民法典》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可以對民事違法的行為予以民事制裁。其目的在於通過對民事違法行為人實施的民事處罰措施,制裁民事違法的行為,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救濟已經受到損害的民事權益,教育廣大群眾從而減少甚至防止民事違法行為的發生。第三者破壞他人婚姻家庭,不僅侵害了我國一夫一妻制度,還侵害了相對方的配偶權,並且還違法侵害了相對方的夫妻共同財產的佔有支配權,其行為就應當予以民事制裁。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婚姻出現第三者怎麼辦相關問題的解答,小編提醒您,在婚姻中,夫妻雙方的信任和忠誠最為重要,但當婚姻出現問題時,我們要弄清事實,在遭受傷害時,要學會利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利益,以免遭受更大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