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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對方不到場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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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訴離婚對方不到場怎麼判?

起訴離婚對方不到場怎麼判?

起訴離婚對方不到場是可以對此缺席判決的,起訴離婚對方不在家外出打工可以通過郵寄的方式來送達傳票,並且通知對方回到管轄地法院來進行一定的處理。夫妻一方外出打工的,起訴離婚時一般由被告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地包括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依據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二、離婚案件缺席判決存在哪些弊端?

1、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認定難

缺席審理時,由於被告未到庭,法官不能通過聽取雙方的陳述、辯論並結合雙方提供的證據來判斷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原告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往往誇大其詞,甚至杜撰一些不實的事實來證明夫妻感情不和,法官僅憑原告的陳述及其提供的證據確實難以判斷雙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2、離婚的目的識別難

缺席判決,特別是公告送達而缺席判決的離婚案件,對解除一些名存實亡的婚姻關係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也為一些當事人為達到借假離婚而規避法律的目的,這種現象不能不引起重視:有的夫妻為逃避債務,一方外出,另一方則慌稱其下落不明而提出離婚;有的夫妻為規避計劃生育,在女方懷孕外出躲避後,男方以女方下落不明為由提出離婚,致使離婚是假,規避法律是真。

3、子女撫養問題處理難

缺席審理時,夫妻雙方不能就子女隨誰生活及撫養費的承擔等問題進行協商。當原告不同意撫養子女時,對公告送達缺席審理的,若判決由原告撫養,而被告又下落不明,對原告來說是不輕的負擔,且對原告不公平;若判決由被告撫養,而其又下落不明,這等於一紙空文,子女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切實的保護,不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法院處於兩難的境地。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如果是通過訴訟離婚來進行判決的話完全是可以的,但是在這個過程當中很有可能對方不到庭參加訴訟活動,此時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當中的規定,也是可以對此採取缺席審理缺席判決的方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