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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經過的程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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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經過的程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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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不管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在這種情況下都是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式來辦理離婚手續的。當然了,大家也都知道不同離婚方式下的程式是不同的。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離婚訴訟經過的程式是怎樣的,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一、離婚訴訟經過的程式是怎樣的

提起離婚訴訟至離婚判決生效,要經歷三個必經階段。

(一)原告起訴(包括以下三個程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檔案、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法院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檔案及材料,並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被告答辯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三)開庭審理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式:

1、法庭調查;

2、法庭辯論;

3、法官主持調解(調解成功,訴訟結束);

4、調解無效、判決。

離婚訴訟結束,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調解)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二、離婚訴訟的期限是多長

1、首先婚姻案件屬於一般普通民事案件,其訴訟程式及審限均適用於我國《民事訴訟法》,若管轄權在基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一般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人民法院若適用普通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以北京地區為例,一般婚姻案件都適用簡易程式,實際上因為案件數量多,法院工作效率較高,一般婚姻案件和一審程式兩個月就審結了。上述說的是一審程式,如果一審結案方式是判決,則雙方當事人均有上訴權。

如果一方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則二審期限會比一審更長一些。在二審審結後該案方才算是結案。如果一審是以撤訴或調解結案,則無二審程式。

2、但上述說的時限有前提,即所有的訴訟程式都能按部就班的順利進行下去,也不存在對方利用訴訟程式故意拖延的情況,否則,如果案件的程式出現非常規情況,如送達起訴書和傳票出了問題,需要進行公告送達,或是需要鑑定等等,都會延長審判結案的時間,最糟糕的情況是另一方利用法律的程式規定故意人為的拖延時間,這樣一個離婚案件有時也會拖延至一、兩年甚至三、四年才審結,現實中也存在這樣的案例。

調解可以說是必經的,要是法官沒有進行調解而直接對案件作出了判決的話,那麼可以認定屬於程式違法,這種情況下可以依法上訴的。當然了,處理離婚案件也需要嚴格控制時間,不能超過法律中規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