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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離婚主張精神賠償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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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離婚主張精神賠償是否可行

同居離婚主張精神賠償是否可行

離婚後一年內,一方可以起訴,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 以下不同情況: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注意,只有無過錯方才可以要求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當然如果夫妻一方出於愧疚不在乎另一方是不是也存在過錯自願給另一方精神撫慰金也是可以的。

二、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

確定了該給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那麼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是多少呢,法律並沒有在具體數額上予以規定。法院判案一般從以下幾點進行綜合考慮確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所以離婚案件的精神賠償數額都是有所不同的。

(一)過錯方的過錯程度

(二)侵害行為的具體情節

(三)損害結果的嚴重程度

(四)過錯方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五)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六)過錯方的具體情況以及事後態度

(七)其他情況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前提是婚姻關係的結束,那麼,由此會產生子女撫養、家庭財產的分割等問題。所以,在具體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時,還應考慮到其他情況,比如:夫妻用於家庭勞動和子女撫養、教育上的時間和費用等因素。

離婚主張精神賠償需要自己進行一定的資料收集,並且自己在進行此類案件申訴的時候要學會在有效的時間裡處置,一旦逾期,有關的部門就不會接受,所以自己要有所留意,減少此類錯誤的發生,但是更為關鍵的就是自己陳述的事實符合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