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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後可提起財產訴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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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後可提起財產訴訟的情形

協議離婚是夫妻雙方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作出的,其中對財產的分割僅體現當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記機關對其僅作形式審查,財產分割的內容未經國家公權力的認可,當事人事後有異議甚至反悔的,仍然享有訴權;另外,協議中未作處理的的財產,當事人當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協議離婚後,可以提起財產訴訟的情形:

1、離婚協議中漏分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時,由於某種情況沒有涉及到的夫妻共同財產,即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對於漏分財產比較容易處理,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在協議離婚並發現有漏分財產事實後的兩年內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按照民法典的夫妻財產製度來處理就可以讓當事人得到比較公正、理想的結果。

2、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製造債務侵吞夫妻共同財產的。

登記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佔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的,而在具體處理過程中,除了出現上文提到的漏分的情形外,關鍵還在於反悔和非真實意志的離婚協議所引發的財產爭議,這主要是指一方在脅迫、欺騙等情況下籤訂的離婚協議。而協議離婚後,一方對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返悔,要求變更或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

3、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對財產的分割約定。

婚姻當事人離婚後,一方拒不履行離婚協議或者不完全履行離婚協議給付另一方財產或者相關款項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離婚協議的效力,要求對方履行離婚協議。

4、在簽訂離婚協議時,一方有脅迫、欺詐等行為的。

在簽訂離婚協議時,一方有脅迫、欺詐等行為,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離婚協議,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經過法院審理,另一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沒有脅迫、欺詐等行為的,則會維持離婚協議的效力。一方認為在簽訂離婚協議時顯失公平或者重大誤解,而訴訟請求法院重新分割財產的,法院不予支援。

注意:

1、離婚後財產糾紛中的“財產”不限於離婚時未處理的財產

“財產”不僅僅是指離婚協議中未作處理的財產,即使是在離婚協議中已作處理的財產,嗣後發生糾紛的,也是離婚後的財產糾紛。

2、離婚後財產糾紛中的“財產”不僅包括積極財產也包括消極財產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有。此處的財產包括積極財產和消極財產。積極財產包括物、債權等,消極財產主要為債務。